- 爱之晶:代孕的分类及其伦理评价
- 发布时间:2022-08-10 17: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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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分类及其伦理评价
在现代科学研究中,分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如俄国学者 MW.瓦托夫斯基指出的,分类的意义在于,“它比单纯的识别具有更多的内容;因为在分类中,被识别的事物间的关系以分类关系的形式得以表示。这就使得有可能发展起来一种具有形式体系的一切性质的分类的形式体系,即以如此一种方式阐明观察到的关系并进行鉴认,从而允许按规则作出推理。”现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多元化,使得代孕经常面临各种不同的道德评价与价值选择。在此背景下,客观上出现了将代孕加以分类研究以分别提出应对策略的必要性。而从伦理学的角度,不同类型的代孕,其伦理评价往往是不同的。基于伦理与法律之间的特殊关系,对不同类型代孕的不同伦理评价往往会对各国立法规制代孕的态度及立场产生直接影响。
一、几种常见的代孕分类
立足于不同的视角,代孕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一般而言,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一)完全代孕与部分代孕
1.完全代孕
完全代孕通常又被称为妊娠代孕、宿主代孕等,是代子与代母不产生基因联系的代孕。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精子和卵子,或者胚胎完全由委托夫妇提供的,代母只负责孕育、分娩。在这种情况下,代子具有委托夫妇双方的基因,代子有代母(孕产母)和基因母亲两个母亲和一个父亲。(2)利用捐献的精子与委托夫妇中妻子的卵子进行的代孕。通过这种方式产下的孩子拥有代母(孕产母)、基因母亲(即委托夫妇中的妻子)以及养父(即委托夫妇中的丈夫)和基因父亲(即捐献精子的男性)两个父亲。(3)利用非代母、非委托夫妇中妻子的卵子与委托夫妇中的丈夫的精子进行的代孕。在这种代孕方式下生出的孩子拥有代母、养母(即委托夫妇中的妻子)以及基因母亲(捐献自己卵子的女性)三个母亲和一个父亲。(4)利用捐献的精子与非代母、非委托夫妇中妻子的卵子或者他人捐献的胚胎进行的代孕。此情形下,代子拥有代母、养母(即委托夫妇中的妻子)及基因母亲(捐卵女性)三个母亲和基因父亲(捐精男性)与养父(委托夫妇中的丈夫)两个父亲。
2.部分代孕
部分代孕(或称直接代孕、基因型代孕、传统代孕),就是利用代母的卵子进行的代孕,即直接将委托方提供的男性精子注入代母子宫内而进行的代孕。这里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利用代母的卵子与委托夫妇中的丈夫的精子进行的代孕,在这种情况下,代子拥有一个父亲以及作为生母同时也是基因母亲的代母和养母(即委托夫妇中的妻子)两个母亲。(2)利用捐献精子和代母卵子进行的代孕。此情形中,代子拥有作为生母同时也是基因母亲的代母和养母(即委托夫妇中的妻子)两个母亲,作为捐精者的基因父亲以及养父(即委托夫妇中的丈夫)两个父亲。
完全代孕 精子和卵子,或胚胎完全由委托人夫妇提供的代孕 一父两母 利用捐献的精子与委托人中妻子的卵子进行的代孕 两父两母 利用非代母、非委托人中妻子捐献的卵子与委托人中丈夫的精子进行的代孕 一父三母 利用捐献的精子与非代母、非委托人中妻子捐献的卵子进行的代孕 两父三母 部分代孕 利用代母的卵子与委托人中丈夫的精子进行的代孕 一父两母 利用代母卵子和捐献精子进行的代孕 两母两父 代孕亲子关系图①
在完全代孕情况中,代母与孩子并没有基因上的关联,卵子取自委托人中的妻子或捐卵者而精子则取自委托人中的丈夫或捐精者;而在部分代孕情况下,提供精子的男性(包含委托人中的丈夫)为代子的基因学意义上的父亲,而代母则既是孩子基因学意义上的母亲,又是其生母(孕产母)。在技术操作上由于不会产生排异的问题,部分代孕相对完全代孕而言会比较容易成功,但对代母年龄通常会有一些要求(因为高龄产妇会面临很多生育风险)。而且,由于代母是利用自己的卵子代孕,与代子具有基因联系,通常会产生更多的情感纠结。而完全代孕的成功率较低,需要耗费时日,怀孕过程中,妊娠型代孕需要经历很多次注射与药物治疗以增加植人成功的机会,但即便如此,成功怀孕的机会在首次尝试时依然很低”。而且,完全代孕比较容易产生多胎,加重代母的负担。
(二)有偿代孕与无偿代孕
以代孕是否存在商业化操作为视角,代孕可分为:(1)无偿代孕(或称利他性代孕),即完全以帮助他人生子为目的的代孕,代母不接受来自委托人的报酬或费用;(2)商业代孕(或称有偿代孕、酬金代孕),即代母收取报酬而为他人进行的代孕。在严格意义上,有偿代孕与商业代孕并不完全等同,有偿代孕的外延要大于商业代孕。但由于商业代孕与有偿代孕都以委托代孕者支付给代母一定的报酬为特征,因此,有偿代孕也是一种广义上的商业代孕。无论是无偿代孕还是商业代孕,其可能产生的亲子关系都会因为采用的代孕属于完全代孕或局部代孕而有所不同。利他性代孕多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委托代孕的情况下。
(三)医学原因代孕与非医学原因代孕
此外,依据代孕发生的原因不同,代孕还可以分为:(1)医学原因的代孕,即由于女性生育能力欠缺(如子宫异常、已过生育年龄或先天无子宫、因病不宜怀孕和分娩等)无法自己生育,而委托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进行的代孕;女女同性婚姻中具有“男性”身份的一方也可能会发生代不能怀孕的女方怀孕的情况。例如,2008年3月媒体报道的美国一对变性人夫妇因为妻子无法怀孕而由“丈夫”代为怀孕生子的事件,而类似的事件在2014年又有媒体报道。男男同性婚姻中为了解决对孩子的需要问题而委托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进行的代孕,也属医学原因的代孕。(2)无医学指征的代孕,即本身有生育能力但不愿生育而委托他人进行的代孕。例如,因为害怕分娩的痛苦、怀孕分娩后身材走样或者怀孕生产会影响工作等而委托其他女性进行的代孕。这类代孕基本都属于商业代孕。
(四)亲属间代孕与非亲属间代孕
依据代为怀孕生育的女性(即代母)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代孕还可以被划分为亲属间的代孕与非亲属间的代孕。前者是指代孕女性为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女性代为怀孕和生产,如女儿为母亲代孕,妹妹为姐姐代孕,弟媳为嫂子代孕,女性同性恋中的丈夫为妻子代孕,等等。而后者则指代孕者与委托代孕方没有任何亲属关系而为其代孕。医疗实践中,非亲属间的代孕占了绝大多数。相比之下,亲属间的代孕一般很少涉及经济往来,更多的是基于人情或家庭中潜在的压力而发生;而非亲属间的代孕则多涉及经济利益。
(五)合法代孕与非法代孕
目前,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都禁止代孕,也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支持代孕,即便是同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待不同类型的代孕有时也会显现出不尽相同的立法态度。所以,如果站在某些特定国家或地区(如英国、以色列、加拿大和中国香港特区等)的视角上,则代孕还可以分为合法的代孕与非法的代孕。例如,在英国,由于其立法严格禁止商业性代孕安排而未禁止利他性代孕安排,因此,那些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代孕就属于非法代孕,而那些以帮助他人为目的的利他性代孕则显然属于合法代孕。而在以色列,由政府批准的代孕是合法的代孕,而未获得批准的代孕则显然属于非法代孕。就其法律效果来说,合法代孕通常受法律保护,而非法代孕不但不受法律保护,反而可能会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