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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规制二分法”的论据剖析:需求说
发布时间:2022-06-08 16:37:57

四、需求说

需求说是代孕论者比较习惯于选用的一种论证代孕合理性的学说。该说认为,在拥有孩子和健全的家庭之前失去子宫,对大多数妇女的生活都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而依据临床统计,育龄妇女中有10%左右的人群患有不孕不育症,而在不能生育的人当中,很多人由于子宫功能障碍(如子宫发育不良、先天无子宫、患有子宫疾病等)只能通过代孕来实现其生儿育女的愿望。

另外,中国已经实行了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则使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孩子的风险大大增大,从而造成大量失独家庭。在这些家庭中,大多数母亲都已经过了生育年龄,无法再自己生育,而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愿望对于这些家庭而言又极其强烈。加之现代社会生活压力的加大,城市中涌现出了比较严重的“剩女”现象,使城市女性的婚育成为一个显性的社会问题。对于很多无法寻找到合适配偶结婚生子且又过了生育年龄的女性来说,代孕成为实现其拥有与自己有血缘联系的孩子的唯一救命稻草。这些使代孕在医疗临床上具有强烈的社会需求。既然代孕有着强烈的社会需求,生殖技术又为它提供了实现的可能,其存在就是必然。

基于此,法律不应全面禁止代孕,而应尊重不育夫妻的合理需求,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和引导代孕技术的发展,使其得到合理的使用。“代孕技术存在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但是,社会对代孕技术的需求有正当的基础,代孕技术的积极意义也不可抹杀……从长远来看,绝对禁止代孕技术的应用并非上策,采取在法律控制下的有限制施行的办法比较稳妥。”从法理上来说,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理性,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社会需求的产物。“法律的泉源不是先验的思想、哲学的思辨,也不是僵硬的实证法学,而是人类的良知与实际需求。”“法在很大范围内调整着国家和社会一切重要的发展过程。”正因为如此,社会需求论成为很多人在研究立法必要性时经常采用的一种学说。“需求说”也为代孕在中国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支持,成为“代孕规制二分法”的又一重要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