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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晶:利用代孕生育多胎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2-08-03 17:04:37

二、利用代孕生育多胎的法律规制

一次妊娠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胎儿时,称多胎妊娠。在人类繁衍史上,20世纪最大的变革之一就是人类有了控制自己后代数量与出生间隔时间的能力。3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特别是代孕技术就在这一变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人类自然生殖过程中,生育多胎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事情,属于可遇而不可求。自然状态下,多胎的发生率为1:89(n=1次妊娠中的胎儿数),即;自然状态下双胎发生率约为1/90,其中 2/3 为双卵双胎,在1/3的单卵双胎中,又有约2/3 为特殊类型双胎。而多胎发生率则更低。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则为人工操纵生殖带来了技术上的可能,利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医生可以培育出多个胚胎,并同时移植到女性体内,从而产生双胞胎或多胎。就全世界范围来看,体外受精和单精子微注技术的多胎率达到29%。在医疗临床上,为了保证胚胎移植的成功率,往往需要向妇女体内移植多个胚胎,有些胚胎由于移植失败、无法在接受移植的女性子宫内着床,但更多时候则会出现多个胚胎同时移植成功的情况。研究表明,三分之一的试管婴儿操作会导致多胎生育。在代孕过程中,这类情况多有发生,很多医疗机构为了保证胚胎移植的成功率,往往会为代孕女性移植3-4个胚胎,从而导致多胎的可能。正如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的研究表明,获得最大成功率所需要植人的精选胚胎为2到4个,且大多数做试管婴儿的机构每次都会移植2到3个胚胎。然而,有些机构却被曝一次植入超过7个胚胎,以便获得33%的多胎出生率。”这就引发了一个非常现实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即如何规制利用代孕生育多胎的行为。

(一)利用代孕生育多胎应当被法律明文禁止

由于利用代孕生育多胎的问题在代孕规制中是一个微小的问题,所以法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不是很多,但伦理学界多发反对之声。笔者以为,利用代孕生育多胎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原因在于:

首先,利用代孕生育多胎违背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会产生生育正义的问题具体体现在:

(1)代孕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个副产品,在医学上的初衷原本是帮助不孕不育妇女解决生育障碍,实现拥有子女的梦想的。但现在却被用来生育多胎以逃避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对于严格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法律允许并放任这类现象存在并蔓延,则客观上就会产生如下问题,即身体健康、有生育能力且守法的公民只能依法生育二胎,而无生育能力或其他违法利用代孕技术的人反而可以有机会生育多胎。这势必会引发人们对于中国生育规制制度的质疑。

(2)代孕本身就是违法的。在中国,代孕是受到国家卫计委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明文禁止的,本就不应该在医疗临床上出现,但却因为实践中执法者的监管失察等诸多原因而发生,如再被滥用来实现另外一种非法的目的,则属于错上加错,在伦理上不具有正当性。

(3)多胎代孕意味着委托代孕者占用的医疗卫生资源增多,意味着抚养这些胎儿的社会成本会相应加大。这些都会对生育正义形成挑战。

其次,利用代孕生育多胎会对代母的身体健康带来风险或损害。尽管试管婴儿在当代已经比较普遍,但对于母亲及其胎儿而言依旧有很大的风险,且这些风险在多胎的情况下会增大。在医学上,多胎妊娠流产、早产、出生缺陷的发生率远高于单胎妊娠,并有较高的围产儿发病率和死亡率。多胎妊娠是一种高危妊娠,一次妊娠胎儿数量越多,孕期及分娩期并发症的危险性越高,围产儿的并发症和死亡率也越高。多胎妊娠由于胎儿对营养物质的需要量明显高于单胎妊娠,孕期易发生贫血,约40%的多胎妊娠并发贫血。多胎孕妇所忍受的苦楚是寻常孕妇的数倍,其险境伴随全部怀孕步骤。妊娠早期,反应比单胎妊妇重,往往并发水电解质混乱,浸染胎儿。怀孕中期,会并发多胞胎输血溶血综合征。多胎还会引发羊水过剩、胎盘早剥、前置胎盘、产后大出血,假如不及时觉察,孕妇会有生命危险。正因为如此,伦理学界一般都不主张生育多胎,尤其是利用人为辅助手段生育多胎。在美国曾经发生过医生帮助一八胞胎妈如怀孕而被美国生殖医学会除名的事件,因为该行为被认为违背医疗伦理。从伦理上来说,代孕是本无生育义务的女性代他人承担了生育义务,这一行为自身的合理性就存在问题,假如再利用代孕生育多胎,则意味着代孕女性还要此而代委托人承担因为生育多胎而引发的风险与健康损害。这令其在伦理上更无正当性可言。

再次,利用代孕生育多胎对胎儿自身来说也不符合其最佳利益。因为从医学上来说,多胎妊娠由于子宫腔压力增高,容易发生胎膜早破、早产,而早产婴儿的神经结构、呼气功能、消化系统因为生长不全,会导致更高的发病率与死亡率。此外,由于孕期宫腔容积相对缩小,胎儿活动范围减少,容易发生胎儿异常,单卵双胎妊娠有发生双胎输血综合征的风险。胎儿畸形发生率是单胎妊娠的2倍,如连体儿等。生产时还会由于胎位歪斜,而引发双胎绞索。因为双胞胎多选择剖宫产手术,而手术的并发症会更多。就此而言,利用代孕生育多胎显然也有害于代子的生命健康,不符合代子的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考量,中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在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机构设置规范中明确将“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作为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指导原则》也明确规定: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

就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来看,美国在联邦层面上没有关于规范试管婴儿操作中一次性植人胚胎数量的法律,也没有任何州的法律就此作出规定。考虑到不同情况下有太多的变量如患者的年龄、之前植入失败的经历以及胚胎的情况,立法者拒绝给植入性胚胎数量设定上限,但有一些专业协会的生育产业标准指导着这类操作。而与美国不同的是,很多国家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比利时、德国、意大利、瑞典、英国,甚至新加坡。如德国规定,一次植入的胚胎数量不得超过3枚,而瑞典的法律则规定一次只能移植1个。意大利也对利用包括代孕在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多胎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其2004年2月颁布的《医学辅助生殖规范》规定:医生最多只能一次性将3枚卵细胞受精并须同时放人女性体内,违者将可能会被处以3年以下监禁和50000-150000万欧元罚款。

香港地区《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实务守则》也对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多胎妊娠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生殖科技医生须设法避免出现多胎妊娠的情况,以避免一些已知的危险,包括胎儿死亡,发育受到阻碍,危害母亲健康,以及父母可能受到的心理上和实际上的影响。使用体外受精(IVF)技术时,不应在子宫内同时植人超过三个胚胎。进行输卵管内配子移植(GIFT)时,在正常情况下不可植入超过三颗卵子。可是,由于受精率或植人率视女性的年龄和健康状况而定,在有医学理由的特殊情况下,34岁以上的女性或可获得放宽只可植人三颗卵子或胚胎的限制,而在进行第一次及其后的治疗周期时,分别可最多植人四或五颗卵子或胚胎。所据的医学理由须于病历上记录。管理局会要求呈报多胎妊娠个案比率偏高的中心提供额外资料。如实行上述的预防措施后,仍然出现同时怀有多个胎儿的情况,兼且预断胎儿的情况欠佳,则可能须要进行减少胎儿数目的程序。进行减少胎儿数目的程序须遵守《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47A条的规定。在进行治疗前的辅导时,须告知父母双方,有可能需要进行减少胎儿数目的程序。再者,须清楚告知父母双方,需要减少胚胎或胎儿数目的理由以及其危险性,未得到父母双方同意,不得进行有关程序。

总体而言,各国对于利用代孕技术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多胎是持不支持态度的,而各国立法对它的处理亦相对比较谨慎。这体现了各国立法对于生殖健康的关注以及对于女性生命健康权的呵护。

(二)对利用代孕生育多胎的法律规制

就目前来看,中国在利用包括代孕在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多胎的问题上是持否定性立场的。但这一立场并没有在法律中被明确加以规定,而只是规定在了类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这一现状对于防范医疗实践中多有发生的利用代孕生育多胎无疑是不利的。为此,需要明确禁止利用代孕生育多胎。具体而言,应当在中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中,以基本原则的形式绝对禁止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多胎,并设置相应的制度防范医疗临床上滥用代孕技术生育多胎。例如,应当在立法中做以下类似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学应用应当以帮助不孕不育或具有不孕不育高风险人群实现生育为目的,禁止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以多胎妊娠为目的的促排卵;利用体外受精技术进行胚胎体外培育成功后,向受术女性植入的胚胎数量最多一次不得超过3枚;如被植入的多个胚胎都顺利着床,应当减胎,最多保留2枚胚胎,等等。对于违规进行多胎植入的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防范利用包括代孕在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多胎妊娠的客观需要。